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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位专家反对齐星集团被西王托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8 10:35:04  阅读:118+
   4月14日,法学界就齐星集团与西王集团、邹平县人民政府企业托管事项相关法律问题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此次会议就最近备受瞩目的齐星集团被胁迫托管事宜进行了深入研讨。

  据了解,参加此次论证会的有二十余位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宪法行政法领域的法学专家,以及国内知名的媒体记者及关心齐星集团发展的行业人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参会并发表了意见。

  据记者了解,在邹平县政府主导下,齐星集团、西王集团与邹平县政府三方于4月3日签署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该份协议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齐星集团旗下的20余家关联企业也一并打包托管,协议签订后一两日内西王集团控制或收走了齐星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账户、公章等,齐星集团顷刻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权。此次托管事件所涉企业价值之大,在业界实属罕见,引起一片哗然。

  齐星集团位于山东省邹平县,是一家以铝产品深加工为主业,涉及铁塔、新材料、金融、地产等领域的大型民营骨干企业。齐星集团旗下有近30家子公司,现有职工12000余人,目前资产规模高达人民币400余亿元。集团原控股的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齐星集团的部分产品是航空、航天工业必不可少的结构材料,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齐星”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齐星集团曾先后被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AAA级信用企业等级证书”、“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齐星集团董事长赵长水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获得者,并当选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山东第七、第八届代表。齐星集团发展至今,已成为当地众所周知的大型企业。

  自2017年3月初以来,齐星集团内部出现了短暂资金周转困难,但因企业资产优质化高、主生产线盈利能力强,齐星集团很快妥善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经营正常。可令人诧异的是,坊间开始出现对齐星集团极为不利的舆论风波,外界开始对齐星集团产生各种传言。

  在此期间,邹平县政府极力推进齐星集团的托管事宜,曾多次与齐星集团董事长谈话,要求签署协议将齐星集团交由西王集团托管,但齐星集团认为这属企业自主经营问题,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反对企业被托管。

  2017年4月2日下午4点,邹平县政府在县政府办公大楼召开齐星集团临时股东会,由县长邹继刚亲自主持,齐星集团态度却突然“反转”,一改此前数次拒绝的立场,同意签署《委托经营三方协议》,同意被西王集团托管,并于签协议当天和次日火速办理了银行账户、印章等交接,同时齐星集团大量关联企业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西王集团及县政府派驻的工作组接管。

  2017年4月2日上午9点,邹平县公安局刑警队以伪造印章罪为由对齐星集团董事长、副总裁及财务总监三人进行传唤,限制人身自由长达约8小时。下午4点,在县政府召开的股东会现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领导在场,齐星集团股东及工作人员倍感压力,纷纷“响应”县长邹继刚的“号召”签字同意由政府协调第三方托管。目前,齐星集团的对外经营业务已几乎停止,集团员工人人自危。

  在本次专家论证会中,与会专家围绕政府的主导托管行为、《委托经营三方协议》的性质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热烈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认为,无论如何邹平县政府的行为是说不过去的,齐星集团与西王集团的托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由齐星集团自愿进行。同时,江平教授指出,齐星集团和各关联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三方协议的效力并不能及于齐星集团所有关联企业。由县长亲自主持股东会会议,要求股东签字表决,也可能违反了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江平教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法学专家的强烈共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三方协议是行政违法干预民事活动而形成的民事合同,邹平县政府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即使企业有破产的可能,也应当按照法院的破产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未经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这种干预行为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此次事件还涉及到国家赔偿诉讼程序及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等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本次事件属于一个民商事领域的问题,该案既不符合行政调解原则,同时政府强制干预的行为也不符合行政指导的要求。但从签订协议的背景和过程等现有材料来看,三方协议中所谓“政府主导”,实乃政府不当介入经营纠纷,侵犯了齐星集团的经营自主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依据现有材料,即使齐星集团形成了经营危机,但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是指导、协调和帮助,若双方当事人还在协商过程中,政府的参与行为一定不能是主导、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只能起侧面协调、监督的作用。在程序方面,即使债权人面临经营危机,也可以提出保全措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破产重整程序,在这些程序中政府并不具有主体地位和相应的当事人权利,不能强行介入、干预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本案主要是民事合同,在三方协议中虽然提及到行政机关,使用了“主导”、“协调”等字眼,但并无特别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并且,依据相关规定,企业托管事项并不属行政机关可签署行政合同的事由。同时崔健远也强调道,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齐星集团的关联企业授权齐星集团对外处理托管事宜,三方协议的效力原则上无法约束关联企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本案不属于典型的经营权托管合同,正常的经营权托管,托管期限一般较长,通常1-3年以上,因为需要经历一个以上的经营年度,才能评价托管是否达到约定效果,这次事件中托管期限仅3个月,与典型的托管经营不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认为,行政主体介入三方协议应当有相应的行政职权,若无职权,政府介入就存在问题。一般来说,托管前提应当是托管人主动选择受托方,受托方采取注资或其他方式,对被托管企业采取促进性措施,依据现有材料,这次的三方协议显然不是齐星集团主动委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提到,各国政府在介入民间经济纠纷、财产权时通常都很谨慎,但这次事件中,政府的介入属于野蛮行为。解决齐星集团的资产问题、债务问题,现有的制度保障都存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也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然而邹平县政府强势介入,缺乏合理的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介入协调、引导、劝和处理,但不能根据自己不适当的判断插手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安排,拉偏架,当打手,强令一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属于乱作为,扮演了黑社会角色。因此,本案中的协议当然属于无效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政府行政干预接管应当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即使企业确实可能面临破产问题甚至地域性金融危机,政府也无权强求签署托管协议。即使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企业托管也不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必经程序。此次三方协议中规定的优先清偿条款显然与破产法规定相悖,该条款无效。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此次事件中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很深,齐星集团所签托管协议并非出自其自身的真实意愿,齐星集团将其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关联企业一并打包托管,但事实上齐星集团却并没有权利替这些关联企业做如此重大的决定。

  目前,齐星集团被托管风波还在持续振荡,西王集团和工作组“驻扎”齐星集团后既没有注入资金,也没有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方案。齐星集团常务副总裁赵强日前组织召开齐星集团中层领导会议,但却被邹平县公安部门于4月13日以扰乱公司经营秩序为由进行了为期9日的拘留。今后齐星集团何去何从?这场事件对齐星集团是一场救赎还是一场赤裸裸的财产侵吞?记者会持续关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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